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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願者組織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

青年志願者組織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

  志願者組織的規章制度以及會員的權利和義務青志管理制度青志紀律是協會機構和全體青年志願者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維護組織的團結和統一,完成組織各項活證。組織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組織紀律,會員必須自覺接受組織紀律的約束。凡破壞青年志願者組織形象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量情節之輕重,給予相應處理。為了進一步完善組織規章制度,加強組織工作紀律的明確性,協調各部門的關係,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協會日常工作的開展,特定會議、工作等制度做如下規定:
  (一)會議制度
  1.各會議均須記錄並在考勤表內簽到,均由祕書長負責記錄。
  2.每次召開常規例會時;各部門成員均需參加。會議內容與主題應做到求同存異,努力建立集體主義氛圍。
  3.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者,視為無故缺席,累計滿三次者,將由祕書長記錄在案,並給予警告;滿三次者無論任何理由,則由祕書長上交負責人,經審議視其自動退出;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4.如因故實在不能到會者,必須提前一天或當天向祕書長或負責人及所屬主要負責人說明緣由;但次數超過三次者,將由祕書長向負責人提交審議,給於適當的懲罰。
  5.與會者遲到15分鐘,視其無故缺席,但允許事後(在一天之內)向祕書長及所屬主要負責人說明緣由。
  6.無特殊情況,會議時間不得超過1個半個小時。
  7.會議記錄須由祕書長記錄存檔。
  (二)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負責人統籌安排,由負責人協調各部長落實工作。
  2.認真負責本職工作,必須嚴格履行本職的權利和義務。
  3.嚴格執行負責人負責制;每項重大活動直接由負責人與外聯部,宣傳部策劃,由負責人統籌安排,活動結束後並向其彙報。
  4.一般不得利用上課時間組織和召開活動,若因實際工作需要必須向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向學校申請,經同意後方能進行。
  5各部門負責人不得無故(無正當理由)推卸工作責任,若有給予警告。若組織集體活動無參加達三次以上(含三次)者,青協將其除名(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直接開除)。
  6.每學期進行組織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由青志負責人批評教育,若仍無改正者,將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三、獎懲制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由本組織視為其情節輕重,分別採取批評、直接開除甚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1.有違背本組織宗旨者。
  2.有損本組織形象者。
  3.拒絕參加本組織工作者。
  4.校、學院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5.違反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和其他學生組織各項紀律者。
  6.打架鬥毆者,蓄意破壞組織聲譽者,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罰,嚴重者勒令其退出組織。
  四、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3.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有推薦入會的權利。
  五、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組織的章程,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2.維護本組織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
  4.向本組織反映有關志願工作情況,提供有關志願工作資料。
  文/外聯部部長黃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