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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業單位帶薪休假落實情況報告大綱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的關於事業單位帶薪休假落實情況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事業單位帶薪休假落實情況報告

  【關於事業單位帶薪休假落實情況報告1】

為了解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情況,新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今年3-4月份,對全市80多個單位2017年貫徹落實帶薪年休假的情況進行了專題調查。

一、帶薪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

2017年,《關於認真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檔案下發後,全市大部分單位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休假制度。

一是廣泛宣傳。不少單位利用自辦媒體、佈置宣傳櫥窗、知識競賽、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途徑進行了廣泛的宣傳,讓職工瞭解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

二是周密計劃。根據新密人勞字(2017)46號《關於認真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檔案精神,全市有50多個單位從建立、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出臺了本單位的帶薪休假實施細則,把加強年休假管理與日常考勤、年度考核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專項考勤考核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部分單位還嚴格帶薪年休假審批制度,建立年休假動態管理臺帳,設計製作年休假計劃表、年休假審批表、年休假彙總表等操作性強、切實實用的表冊,確保了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

三是領導帶頭。大多數單位領導,從切實落實制度、關心群眾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在確保日常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本著關心和愛護職工、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的原則,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督促本單位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並帶頭執行,保證了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調查,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維護了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了職工工作的積極性,但是由於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實行時間較短、工作與休假的矛盾突出、職工對維護帶薪年休假權益意識不強等原因,使帶薪休假制度落實還存在一些問題。

1、職工享受年休假的人數比例不高。截止2017年底,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除教育系統由於享受寒暑假都能休假外,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只有70%的人休滿年休假,有30%的人不能休滿年休假或沒有休假,尤其是衛生系統休假人數達不到50%.從基層調查中反映的情況看,醫療單位實行帶薪年休假不太符合實際,醫療行業工作性質特殊,單位人員編制緊張,用人制度嚴格,醫護人員短缺,一人一個崗位,帶薪年休假制度執行起來有一定難度。

2、職工未休假沒有按政策標準支付報酬。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是,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沒有休假的職工絕大多數沒有支付報酬。就財政供給單位來說,財政部門撥付給單位的經費有限,就自收自支單位來說,有的效益不佳,即使效益較好的單位如市直醫院也只是按發放獎金的形式發放補貼,而沒有提取一部分資金作為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報酬。

3、對執行職工帶薪休假制度重視不夠。儘管部分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了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也上報了休假計劃,但在執行上還存在著重視不夠、執行力度不大的問題。有的單位領導不重視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只是讓人事工作者上報單位休假計劃,而沒有讓職工按照計劃去休假;有的單位即使制訂了休假計劃,由於工作調配不力,致使職工沒有時間休假;有的單位就沒有制訂休假計劃等。

三、對策及思考

1、提高認識,進一步認識休假制度的意義和作用。首先必須明確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規定的,是每一個員工都能享受的一項權益,這個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法律效能,所以,不管是領導還是一般幹部都要從遵守法律的高度上來認識。其次,要充分認識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是為了維護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積極性的重大舉措,單位領導要站在關心、愛護職工,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而不打折扣的貫徹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實施辦法。

2、創新方法,正確處理好休假與工作的關係。首先按現代行政觀念來考慮,休假制度要保證和促進單位工作職能正常履行和效能的更好發揮,突出問題是解決職工工作的崗位一人制、無人替換等問題。目前這種一人離崗,工作就無法進行的現象是不正常的,為了能在一定程度上,既能順利地安排休假、學習,又能保持單位職能正常運轉,可實行的辦法是:首先各單位班子內可採用A、B角制度,A角不在崗,B角履行A角職能,反之亦然。其次建立複合型人才,同時各崗位要適當增加職工數量,要選配足夠的特殊工種或崗位的人員,可採用二人一組的職能捆綁的辦法,當一人不在崗,另一人自然履行其職能,從而改變一人離崗,職能空缺的不正常現象。同時要把履行職能的好壞作為考核工作實績的依據。第三進行職能整合,切實改變忙閒不等、苦樂不均的狀況,從而保證工作時間出勤出力,休假時間享受生活。

3、多措並舉,增強貫徹職工帶薪休假制度的剛性。一是加強宣傳,增強職工維護帶薪休假權利的意識。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讓廣大職工瞭解帶薪休年休假是國家的規定,是職工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剝奪職工休年休假的權利。如因工作確實太忙,沒有時間休假,要給予職工300%的工資報酬。二是加強考核,增強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力度。各單位要把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列入整體工作的議事日程,把貫徹落實休假制度情況納入對單位黨政領導年度工作考核的內容,與工作業績、與分配掛鉤,增強工作的強制性。三是加強監督,組織、人社部門要積極主動地督促各單位制訂休假計劃和實施細則,內容要明確具體,要有較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同時要制止不執行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行為,努力維護好職工的休假權益。

  【關於事業單位帶薪休假落實情況報告2】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保證我市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以更加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發揮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協於5月中旬組織部分委員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落實情況赴市委組織部、市紀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單位進行了一次專題調研,並對其他省、市的情況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根據調研所掌握的情況,目前我市年休假制度執行力度不大,與其他省、市相比差距較大,建議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採取切實措施,促使各單位落實年休假制度。

一、關於我市年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為勞動者,享有帶薪休假的基本權利。2006年至2008年,我國相繼出臺了《勞動法》、《公務員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從法律法規上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據調查瞭解,我市的執行情況不是很好,很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中,年休假制度還未落到實處。

一是年休假執行不力。國家早在2008年就頒佈《實施辦法》,但我市至今還未出臺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的配套政策或實施細則。雖然有少數機關事業單位出臺了年休假辦法,但這些辦法大多各自為政,既沒到人社部門備案,又不具有剛性約束力,也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各單位的考勤、休假審批等內部規章制度也不完善、不統一。因此,年休假制度在我市的.具體執行就顯得無章可循,隨意性較大,幾乎都無法真正落到實處,成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一項“紙上權利”。據調查瞭解,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真正按規定享受年休假的人數還不到15%。還有少數單位借年休假名義變相發放補貼,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符,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二是年休假意識不強。由於沒有對年休假的剛性規定,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中,很多幹部怕引起不愛崗敬業或貪圖安逸的負面評價,沒有提也不敢提出休假,也有部分崗位由於工作的特殊性,工休矛盾比較突出,沒有辦法休假。因此,絕大多數機關幹部沒有主動休年假的意識。

二、關於落實年休假制度的幾點建議

年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規定的,是每一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應該享受的一項權利,特別是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關鍵時期,各級黨委、政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要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切實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權利。為此,我們建議:

一是要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市委、市政府要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專門研究,參照其他省、市的經驗做法,出臺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切實可行的配套政策或實施細則,並要求各單位遵照執行。同時,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聯合相關部門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年休假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一年一度的督促檢查,對執行不力的單位要進行通報。

二是要堅持以休假為主的原則。每個單位都要嚴格執行年休假制度,並制訂具體的落實辦法和執行計劃。要把落實年休假列入整體工作的議事日程,並要帶有一定的強制性。領導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休假。如確實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的人員,應詳細說明未休假原因並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按照《實施辦法》規定進行補償。對因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人員,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三是要形成落實合力。各單位要密切配合,協調聯動,保障我市年休假制度的落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對各單位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的督查通報力度;市紀委、市審計部門要嚴厲查處以年休假名義濫發補貼的行為;各機關事業單位要根據市委、市政府檔案出臺本單位休假辦法,並不斷完善本單位休假審批程式、考勤辦法等規章制度。